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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文件与技术方案汇总

匠题库

2020-04-15 09:17

导读



随着疫情形势逐渐走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企事业陆续复工,空间规划工作将持续展开。来看下近期整理的政策文件汇总。


                       2020国土空间规划最新政策



参考依据

   国务院〔202003〕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国务院 

2020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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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参考依据

自然资规〔2020〕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 

202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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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参考依据

粤自然资发〔2020〕7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0-2035 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0-2035 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依法组织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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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海系统治理,系统部署和有效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提升我省国土空间生态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我厅牵头组织编制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总体设计,是一定时期内我省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把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放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构建广东“一核一带一区”发展新格局的重要环节进行系统谋划, 对接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特色专题研究,综合评价国土空间生态环境质量,统筹陆海、城乡空间以及流域上下游,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的思路,科学确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体系和主要任务,有序部署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重点工程,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协同大治理”的生态修复新机制,筑牢生态安全格局,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


二. 工作内容

  (一)开展国土空间生态系统综合评价工作

       充分吸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壤调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等成果,梳理山水林田湖草(海)自然生态系统及城乡人工生态系统的现状特征,分析省域国土空间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格局-过程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综合评价退化和受损空间的生态系统退化程度与恢复力水平,识别城乡国土综合整治空间,测算国土综合整治潜力,为构建安全、优质、美丽的生态总体格局提供支持。


   (二)研究确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体系

       基于国土空间生态系统综合评价,以筑牢生态安全格局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本地适宜的生态系统作为参照,结合社会经济支撑能力,从国土空间安全优质、生态系统健康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景观风貌美丽宜人等维度,研究确立生态修复目标体系。


   (三)研究谋划生态保护修复空间总体布局

       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求出发,遵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变化规律,统筹考虑陆地、湿地、海洋三大系统特征,谋划全域生态保护修复空间总体布局,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分区和分级管控,实现国土空间全域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格局。


   (四)研究部署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重点工程

       落实国家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部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聚焦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以及问题突出区域的生态修复需求,保护重要生态空间,整治失序低效空间, 修复损毁退化空间,坚持山水林田湖海全要素系统治理,注重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物种栖息地的连通性,梳理省域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形成省、市两级系统完备的项目库。


 (五)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和传导机制

      健全规划实施组织保障、职能分工、区域协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措施,制定面向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空间修复规划指引,明确市级国土空间修复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域以及空间布局与管控的总体要求,形成区域协调、部门协同、 上下联动的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和传导机制。


  (六)开展特色专题研究

       立足广东省情,围绕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工作目标,按照“突出特色、充分论证、统分结合、提炼经典”的原则, 汇聚地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海洋、林业、生态环境等多领域权威技术团队,开展我省生态系统功能评价和格局研判等9 个专题研究(见附件 1),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专业性、特色性。


  (七)形成系列规划成果

      1. 形成一本规划。即《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0-2035 年)》文本及规划说明。

       2. 编制一套图集。在统一空间规划数据前提下,编制形成包括规划成果图、基础分析图、评价分析图在内的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图集。

       3. 完成一系列专题研究。形成系列专题研究成果,为规划内容及其实施提供支撑。

       4. 建立一组生态修复项目库。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海) 各类生态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系统修复,区分轻重缓急,坚持远近结合,建立一组全省生态修复项目库。

       5. 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研究制定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机制和政策保障,以实现区域统筹、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6. 制定一个指引。通过上下联动,推进各级国土空间修复规划传导,形成面向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指引,明确任务要求、分解目标指标。


三. 时间安排


(一)前期研究筹备阶段(2019 年 8 月-2020 年 2 月)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确定技术团队和合作单位,开展前期研究与相关调研工作等。


(二)规划方案编制阶段(2020 年 3 月-9 月)

       积极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团队。开展市县调研,完成支撑规划成果内容的主要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专家咨询,形成规划方案初步成果,并同步开展全省生态修复项目库建设研究。


(三)规划成果编制阶段(2020 年 9 月-12 月)

       规划方案初步成果征求部门和地市意见,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向自然资源部汇报对接,结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炼编制规划文本内容和成果体系,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规划的送审成果。


 (四)规划报批阶段(2021 年 6 月底前)

       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四. 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组织协调。

       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光荣同志担任组长,陈俊光、余云州、屈家树同志担任副组长,厅机关、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和土地整治中心、海洋中心等厅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审议规划编制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屈家树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厅修复处牵头办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参与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在基础评估、座谈调研、方案编制和专业论证等阶段,积极邀请和吸纳省直有关部门参与,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二)建立规划编制技术团队

       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具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业技能与相关规划编制经验、科研技术实力雄厚的技术单位联合承担具体编制工作,负责规划文本、说明、图集以及相关专题研究, 分别以技术统筹组、技术支撑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形式开展编制和研究工作。


(三)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是成立规划咨询专家小组,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广东省生态修复协会的相关专家为主,吸收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规划咨询专家小组,在规划重要环节召开专家咨询会,集思广益;二是建立规划工作坊,选择在适当机构设立规划工作坊,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头脑风暴,促进学科和专业交流,提升规划水平;三是建立省市工作联络小组,吸收各地级以上市生态修复主管部门(处、科)代表组成规划省市工作联络小组,不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地方实地考察,发现问题和总结成功案例,汇总重点整治项目,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开门编规划,搭建规划公众参与平台,设立规划公众参与微信号,宣传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概念、理念、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认识水平,激发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关注度,吸取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建议。








参考依据

浙自然资发〔20200304〕

浙江2020年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要点

 

  2020年是新老空间规划承前启后的过渡之年,也是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的攻坚之年,根据《2020年全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2020年度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要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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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六大行动”,促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

1.实施“规划编制攻坚”行动,突出规划科学性。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省、市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开展审查报批工作,全面加快县、乡两级总规编制;完成大湾区、大都市区两个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开展大花园、大通道重点专题研究,协调指导综合交通、生态修复、海岸带等省内特定区域和特定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开展各类空间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启动开展城镇单元、乡村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因地制宜研究生态、郊野等特定功能单元详细规划编制。

2.实施“三条红线划定”行动,突出规划约束性。研究并出台我省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确保全省生态功能极重要、极敏感区域应划尽划并协调处理矛盾冲突;继续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工作,研究探索规划层面永久基本农田动态调优机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和管控要求。

3.实施“信息平台建设”行动,突出规划时效性。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各级各类规划数据库标准;在杭州、嘉兴、衢州以及临安、嘉善、桐乡、开化等市县开展“一张图”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形成规划成果数据库向市县级系统入库后归集至省级平台,通过省市两级空间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汇交;各设区市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成过渡期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数据库收集、汇交;协同配合开展省域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试点,做好平台迭代、数据更新、功能完善、场景应用等工作。

4.实施“规范标准制定”行动,突出规划权威性。按程序推进《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拟定工作;出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制定规划实施监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等有关管理政策;修订完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研究制定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形成较为完整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导则系统;研究起草《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细则》等文件。

5.实施“重大平台保障”行动,突出规划战略性。协同做好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协同完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方案;加强浙沪大小洋山合作开发区域等省际主要协调区域的空间规划研究,做好甬舟等省内重大一体化区域的空间规划协同编制工作,以规划一体化助推发展一体化;加强对长三角一体化、四大建设、自贸区等确定的高能级重大战略平台的空间谋划和规划保障工作,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在国土空间上有效落地。

6.实施“现行规划稳健”行动,突出规划协调性。推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平稳运行,研究现行规划末期规划实施政策,强化新老空间规划平稳过渡;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有关规定,合理控制规划局部调整频次,做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各地应严格把关、科学论证,做好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城市特色,加强风貌管控,提升空间品质;坚持陆海统筹,做好现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强化现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格管控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的重大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管控;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继续以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为平台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二、谋划“两项试点”,助推空间治理能力提升

1.谋划“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两山’转化试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积极谋划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两山’转化试点”,以丽水市、安吉县等地为试点地区,制定试点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列入国家试点,探索生态文明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引领地方生态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价值实现的新路径,形成试点经验并逐步推广。

2.谋划“全域国土空间治理试点”,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以湖州市、瑞安市等地试点为样本,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开展城镇、工业、用海等空间协同的空间治理,并逐步与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做好生态、农业、城镇、海洋空间治理政策集成,形成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治理工程,不断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三、完善“三大机制”,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

1.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发挥“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机制优势,印发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布局、重大事项上会制度。运用政务信息、研究报告等途径,加大向省政府及联席会议有关领导的专报工作力度。各地也要相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组织领导。

2.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制定发布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协调推进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十四五”相关空间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和规划成果部门共享,聚焦重大规划编制实行定期协商,在各个层级形成规划工作合力。围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深入开展调研和服务,用好全省规划系统钉钉群、专项业务群等加强业务条线联系,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3.完善宣传培训机制。积极开展规划进“校园”、规划进“社区”活动,运用好“浙江国土空间规划”公众号宣传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交流和宣传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平台。依托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专家组和各地组织的专家库、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咨询和规划业务培训。




      

         2020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方案





参考依据

自然资源部〔20200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部研究制定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梳理总结《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 

2020 年 01 月 17 日


参考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003〕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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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我省辖区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包括方案制定、工作通告、权籍调查、界限核实、争议调处、登记前公告等。


  (二)开展中央政府委托我省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省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辖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水利厅、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全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确定省、市、县三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省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河南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确定的天然湖泊由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及睢县、潢川县政府开展确权登记。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要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分别承担辖区内中央政府委托市、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实施;要收集整理本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开展10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试点工作,要在国家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技术细则。同时,要会同省水利厅等共同确定省、市、县三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并做好准备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全省工作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要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在我省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2021—2022年。

      1.省自然资源厅要全面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2022年全面开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本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全面开展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2021年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及睢县、潢川县政府完成辖区内湖泊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统一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省生态环境厅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省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水流流经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市、县级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市、县级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参考依据

琼自然资发〔202003〕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农民的土地、房屋财产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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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依法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方式,妥善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维护农民的土地、房屋财产权,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统一组织农村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权籍测绘和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按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一体登记的原则,办理登记发证。

(二)因地制宜,提高效率。统筹考虑我省现有基础、工作需求和技术条件,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序推进。

(三)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农房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于现存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完善现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成果,包括坐标转换、纠正及按不动产数据建库标准,完成数据建库,初步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完成全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实现国家、省和市县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和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认真研究分析我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存在的历史问题,全面总结文昌市、东方市和琼中县试点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勇于突破,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根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指导各市县开展工作。

(二)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充分利用我省最新拍摄的0.05米倾斜摄影成果和原已开展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等,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权籍调查工作。对已登记发证或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核实,对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确权政策,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市县为单位,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汇交,2021年底基本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市县、省、国家三级汇交。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底前)。成立省、市县级工作协调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制定工作方案、技术规范、收集资料、权籍调查准备等工作。(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底前)。更新完善现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汇总验收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逐级上报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并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挥乡镇政府作用,吸收村集体组织参与,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分工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负责摸清需求和确定调查方法,测算工作经费,拟订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工作经费;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乡镇、村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负责组织现场调查指界和签字确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查、登记申请、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提请市县政府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给予经费保障。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加强对各市县的指导,提供有关政策咨询,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技术问题,及时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各市县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五)做好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农民办证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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