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20-11-12    919浏览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令2019年第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 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水生野生动物卵、蛋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25;其它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5。

      第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但尚未列入《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参照与其同属、同科或同目的最近似水生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一条 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可参照本办法计算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可按1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